2024河南漯河市畜牧局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笔试法律继承法题目解析
参加过2024年河南漯河市畜牧局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招聘的朋友,不少都对笔试里考到的继承法相关题目印象深刻。一方面是很多考生平时复习法律知识,大多重点放在行政法、民法典总则这些常见考点,继承法这种偏向民事继承的内容很容易被忽略,另一方面这道题刚好结合了实际生活场景,不是生硬考法条,很能看出考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。今天我就把这道题完整拿出来,一步步给大家解析清楚,不管是下次还要考漯河事业单位的朋友,还是备考其他地区类似考试的朋友,都能从中get到复习的方向。
先给大家还原一下这道题的原题,题目大致是这样的:漯河市某畜牧养殖户老王,今年68岁,早年丧偶,自己一个人拉扯一儿一女长大,儿子在本地帮他打理养殖场,女儿远嫁外地,很少回家,也很少尽赡养义务。老王去世之后,留下了三套房产,还有养殖场的存栏牲畜、存款一共价值大概两百万。老王生前没有立遗嘱,但是他的侄子一直在养殖场帮忙打理日常事务,老王口头提过一次让侄子分一部分遗产。现在儿子、女儿还有侄子都站出来主张继承遗产,请问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。选项一共四个:第一个是侄子可以因为老王的口头遗嘱分得适当遗产;第二个是女儿因为没尽赡养义务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;第三个是所有遗产都只能由儿女继承,侄子没有继承权;第四个是儿子照顾父亲更多,可以多分遗产。这道题看起来是案例,其实考的都是继承法的核心考点,我们一个个拆来看。
首先第一个考点,就是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,题目里第一个选项就是考这个点。很多人看到题干里说老王口头提过一次,就觉得这是口头遗嘱,其实不对。按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,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,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解除之后,立遗嘱人如果还能订立书面或者录音遗嘱的,之前的口头遗嘱直接无效。这道题里老王是在日常聊天的时候提了一句,根本不是危急情况,也没有符合要求的见证人,所以这个口头遗嘱根本不生效,第一个选项直接就是错的。
接下来我们说侄子的继承身份问题,这也是这道题容易错的点。很多人觉得,侄子帮忙干活了,老王也提了,是不是应该分一点?其实我国法定继承里,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、子女、父母,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侄子根本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里面对吧?那是不是侄子就一定分不到钱呢?不对哦,民法典里有规定,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,或者被继承人生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,本身没有劳动能力的,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。注意哦,这里是“可以”,不是“应当”,也不是说侄子一定没有资格拿任何遗产,所以题目里第三个选项说“所有遗产都只能由儿女继承,侄子没有继承权”,这个说法太绝对了,也是错的。侄子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,但是符合条件的话,可以分得适当遗产,所以第三个选项不对。
然后我们看第二个选项,说女儿没尽赡养义务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这个点很多考生直接就选了,其实这里挖了个坑。我们看民法典的原文,是“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”。注意这里有个前提,就是女儿要有扶养能力和条件。题干里只说女儿远嫁外地,很少回家,很少尽赡养义务,没说女儿有没有扶养能力啊。万一女儿自己身体不好,生活特别困难,没有能力赡养呢?题目里没给这个信息,直接就说“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”,这个结论是不对的。出题人就是抓住了很多考生只记一半知识点的漏洞,你只记得不尽赡养义务要少分,没记住前提条件,就很容易选错。
那最后看第四个选项,儿子在本地帮老王打理养殖场,一直照顾老王,也就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。按照法律规定,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的时候,可以多分。这里的表述是“可以”,刚好符合法律原文,所以第四个选项才是正确的。
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,那侄子到底能不能分到?刚才说了,侄子符合条件的话可以分适当的,但是第三个选项说“只能由儿女继承,侄子没有继承权”,这个表述错在否定了侄子分适当遗产的权利,所以不对。那第二个选项为什么不对,再给大家强调一遍,题干没说女儿有扶养能力,所以不能直接得出应当不分少分的结论,这个坑真的很容易踩。
很多考生考完出来对答案,一半以上都错在了这道题,要么选了第二个,要么选了第一个,问题都出在复习的时候对知识点掌握不细,喜欢记一半内容。很多人备考事业单位法律部分,总觉得继承法考得少,就随便过一遍,结果漯河市这次出题,就刚好考了这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点。
其实从这道题我们也能看出来,现在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笔试,考法律已经不再是直接考法条背诵了,都是结合本地的生活场景出案例题,像这次就用了畜牧养殖户的案例,刚好贴合漯河市畜牧局这个招聘岗位,其实挺贴合实际的。这也给之后备考的朋友提了个醒,复习的时候不要挑三拣四,不要觉得哪个考点偏就不看,尤其是和生活相关的继承法内容,本来就是很容易出案例题的部分,更要留意细节。
比如我接触到的很多备考考生,复习的时候都说,法定继承人顺序记得住,但是什么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,什么继承人以外的人分遗产,还有不分少分的前提条件,这些细节都懒得记,觉得不会考,结果偏偏就考到了。还有人会搞混“可以”和“应当”,法律题里这两个词差很多,像这道题里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“可以”多分,而有能力不赡养才是“应当”不分少分,一字之差,意思完全不一样,做题的时候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。
如果你之后还要考漯河或者其他地方的事业单位,复习继承法的时候,不妨多注意这几个点:一个是不同遗嘱形式的生效条件,除了口头遗嘱,自书、代书、公证遗嘱的效力排序现在也改了,民法典里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,这些修改的点也容易考;第二个就是法定继承的顺序,还有非法定继承人分得适当遗产的情况,别像这道题一样直接认为侄子肯定分不到;第三个就是遗产分配的原则,什么情况多分,什么情况少分,前提条件一定要记清楚,不要只记结论不看前提。
总的来说,这次漯河市畜牧局引进人才出的这道继承法题,出的质量还是很高的,不是死记硬背就能做对,很考验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,也符合现在事业单位招聘考察考生实际能力的方向。希望今天的解析能帮大家理清楚每个选项的对错点,之后再遇到类似的题目就不会踩坑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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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Q]:2024漯河市畜牧局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笔试的这道继承法原题是什么?
[A]:原题题干为:养殖户老王早年丧偶,育有一儿一女,儿子打理养殖场,女儿远嫁少尽赡养义务,老王去世无遗嘱,曾口头提及让帮忙打理养殖场的侄子分部分遗产,三方均主张继承,问哪个说法正确。四个选项分别是:侄子可依口头遗嘱分遗产;女儿应当不分少分遗产;只能儿女继承,侄子无继承权;儿子尽主要赡养义务,可以多分遗产。
[Q]:为什么题目中老王的口头遗嘱不生效?
[A]:根据民法典规定,口头遗嘱仅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,且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,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,口头遗嘱无效。本题中老王只是日常提及,不属于危急情况,也无符合要求的见证人,因此口头遗嘱不生效。
[Q]:侄子到底能不能分得老王的遗产?
[A]: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,但民法典规定,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,可以分得适当遗产,因此侄子符合条件的话可以分得部分遗产,不是完全没有资格获得遗产。
[Q]:为什么“女儿没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少分”这个选项是错的?
[A]:法律规定“应当不分少分”的前提是继承人“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,却不尽扶养义务”,题干仅说明女儿少尽赡养义务,没有明确说明女儿具备扶养能力,因此不能直接得出应当不分少分的结论,这个选项表述不严谨,是错误选项。
[Q]: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哪个?
[A]:正确答案是“儿子照顾老王更多,可以多分遗产”,符合民法典中“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”的规定。
[Q]:“可以多分”和“应当多分”在法律上有区别吗?
[A]:区别很大,“应当”是法律要求必须这么做,“可以”是法律允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,本题中尽主要赡养义务是“可以”多分,符合法律原文表述。
[Q]:这次考试的继承法题目给备考者什么提醒?
[A]:提醒备考者不要轻视冷门考点,复习要关注知识点细节,不要只记一半内容,同时现在法律考题多结合实际场景出题,要学会运用知识点分析案例,不要只靠背法条。
[Q]:事业单位笔试复习继承法要重点注意什么?
[A]:要重点注意不同遗嘱形式的生效条件、法定继承顺序、非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的情形、遗产分配的具体规则,尤其要留意法律条文中的前提条件,区分“可以”和“应当”的不同用法。
先给大家还原一下这道题的原题,题目大致是这样的:漯河市某畜牧养殖户老王,今年68岁,早年丧偶,自己一个人拉扯一儿一女长大,儿子在本地帮他打理养殖场,女儿远嫁外地,很少回家,也很少尽赡养义务。老王去世之后,留下了三套房产,还有养殖场的存栏牲畜、存款一共价值大概两百万。老王生前没有立遗嘱,但是他的侄子一直在养殖场帮忙打理日常事务,老王口头提过一次让侄子分一部分遗产。现在儿子、女儿还有侄子都站出来主张继承遗产,请问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。选项一共四个:第一个是侄子可以因为老王的口头遗嘱分得适当遗产;第二个是女儿因为没尽赡养义务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;第三个是所有遗产都只能由儿女继承,侄子没有继承权;第四个是儿子照顾父亲更多,可以多分遗产。这道题看起来是案例,其实考的都是继承法的核心考点,我们一个个拆来看。
首先第一个考点,就是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,题目里第一个选项就是考这个点。很多人看到题干里说老王口头提过一次,就觉得这是口头遗嘱,其实不对。按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,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,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解除之后,立遗嘱人如果还能订立书面或者录音遗嘱的,之前的口头遗嘱直接无效。这道题里老王是在日常聊天的时候提了一句,根本不是危急情况,也没有符合要求的见证人,所以这个口头遗嘱根本不生效,第一个选项直接就是错的。
接下来我们说侄子的继承身份问题,这也是这道题容易错的点。很多人觉得,侄子帮忙干活了,老王也提了,是不是应该分一点?其实我国法定继承里,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、子女、父母,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侄子根本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里面对吧?那是不是侄子就一定分不到钱呢?不对哦,民法典里有规定,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,或者被继承人生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,本身没有劳动能力的,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。注意哦,这里是“可以”,不是“应当”,也不是说侄子一定没有资格拿任何遗产,所以题目里第三个选项说“所有遗产都只能由儿女继承,侄子没有继承权”,这个说法太绝对了,也是错的。侄子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,但是符合条件的话,可以分得适当遗产,所以第三个选项不对。
然后我们看第二个选项,说女儿没尽赡养义务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这个点很多考生直接就选了,其实这里挖了个坑。我们看民法典的原文,是“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”。注意这里有个前提,就是女儿要有扶养能力和条件。题干里只说女儿远嫁外地,很少回家,很少尽赡养义务,没说女儿有没有扶养能力啊。万一女儿自己身体不好,生活特别困难,没有能力赡养呢?题目里没给这个信息,直接就说“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”,这个结论是不对的。出题人就是抓住了很多考生只记一半知识点的漏洞,你只记得不尽赡养义务要少分,没记住前提条件,就很容易选错。
那最后看第四个选项,儿子在本地帮老王打理养殖场,一直照顾老王,也就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。按照法律规定,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的时候,可以多分。这里的表述是“可以”,刚好符合法律原文,所以第四个选项才是正确的。
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,那侄子到底能不能分到?刚才说了,侄子符合条件的话可以分适当的,但是第三个选项说“只能由儿女继承,侄子没有继承权”,这个表述错在否定了侄子分适当遗产的权利,所以不对。那第二个选项为什么不对,再给大家强调一遍,题干没说女儿有扶养能力,所以不能直接得出应当不分少分的结论,这个坑真的很容易踩。
很多考生考完出来对答案,一半以上都错在了这道题,要么选了第二个,要么选了第一个,问题都出在复习的时候对知识点掌握不细,喜欢记一半内容。很多人备考事业单位法律部分,总觉得继承法考得少,就随便过一遍,结果漯河市这次出题,就刚好考了这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点。
其实从这道题我们也能看出来,现在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笔试,考法律已经不再是直接考法条背诵了,都是结合本地的生活场景出案例题,像这次就用了畜牧养殖户的案例,刚好贴合漯河市畜牧局这个招聘岗位,其实挺贴合实际的。这也给之后备考的朋友提了个醒,复习的时候不要挑三拣四,不要觉得哪个考点偏就不看,尤其是和生活相关的继承法内容,本来就是很容易出案例题的部分,更要留意细节。
比如我接触到的很多备考考生,复习的时候都说,法定继承人顺序记得住,但是什么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,什么继承人以外的人分遗产,还有不分少分的前提条件,这些细节都懒得记,觉得不会考,结果偏偏就考到了。还有人会搞混“可以”和“应当”,法律题里这两个词差很多,像这道题里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“可以”多分,而有能力不赡养才是“应当”不分少分,一字之差,意思完全不一样,做题的时候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。
如果你之后还要考漯河或者其他地方的事业单位,复习继承法的时候,不妨多注意这几个点:一个是不同遗嘱形式的生效条件,除了口头遗嘱,自书、代书、公证遗嘱的效力排序现在也改了,民法典里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,这些修改的点也容易考;第二个就是法定继承的顺序,还有非法定继承人分得适当遗产的情况,别像这道题一样直接认为侄子肯定分不到;第三个就是遗产分配的原则,什么情况多分,什么情况少分,前提条件一定要记清楚,不要只记结论不看前提。
总的来说,这次漯河市畜牧局引进人才出的这道继承法题,出的质量还是很高的,不是死记硬背就能做对,很考验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,也符合现在事业单位招聘考察考生实际能力的方向。希望今天的解析能帮大家理清楚每个选项的对错点,之后再遇到类似的题目就不会踩坑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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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A]:原题题干为:养殖户老王早年丧偶,育有一儿一女,儿子打理养殖场,女儿远嫁少尽赡养义务,老王去世无遗嘱,曾口头提及让帮忙打理养殖场的侄子分部分遗产,三方均主张继承,问哪个说法正确。四个选项分别是:侄子可依口头遗嘱分遗产;女儿应当不分少分遗产;只能儿女继承,侄子无继承权;儿子尽主要赡养义务,可以多分遗产。
[Q]:为什么题目中老王的口头遗嘱不生效?
[A]:根据民法典规定,口头遗嘱仅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,且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,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,口头遗嘱无效。本题中老王只是日常提及,不属于危急情况,也无符合要求的见证人,因此口头遗嘱不生效。
[Q]:侄子到底能不能分得老王的遗产?
[A]: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,但民法典规定,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,可以分得适当遗产,因此侄子符合条件的话可以分得部分遗产,不是完全没有资格获得遗产。
[Q]:为什么“女儿没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少分”这个选项是错的?
[A]:法律规定“应当不分少分”的前提是继承人“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,却不尽扶养义务”,题干仅说明女儿少尽赡养义务,没有明确说明女儿具备扶养能力,因此不能直接得出应当不分少分的结论,这个选项表述不严谨,是错误选项。
[Q]: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哪个?
[A]:正确答案是“儿子照顾老王更多,可以多分遗产”,符合民法典中“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”的规定。
[Q]:“可以多分”和“应当多分”在法律上有区别吗?
[A]:区别很大,“应当”是法律要求必须这么做,“可以”是法律允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,本题中尽主要赡养义务是“可以”多分,符合法律原文表述。
[Q]:这次考试的继承法题目给备考者什么提醒?
[A]:提醒备考者不要轻视冷门考点,复习要关注知识点细节,不要只记一半内容,同时现在法律考题多结合实际场景出题,要学会运用知识点分析案例,不要只靠背法条。
[Q]:事业单位笔试复习继承法要重点注意什么?
[A]:要重点注意不同遗嘱形式的生效条件、法定继承顺序、非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的情形、遗产分配的具体规则,尤其要留意法律条文中的前提条件,区分“可以”和“应当”的不同用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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